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7,訴,4451,2019051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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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451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曹雙金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聰儒間請求確認車位使用權存在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價額為新臺幣壹佰貳拾萬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玖仟參佰貳拾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五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第四庭 審判長法 官 蔡政哲
法 官 洪文慧
法 官 趙德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書記官 陳信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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