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579號
上 訴 人
即本訴原告
即反訴被告 姚文斌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海宮造船股份有限公司間因本院107年度訴字第4579號請求損害賠償事件,上訴人對本院民國109年7月23日所為之第一審判決提起上訴到院,查本件上訴人就本訴部份上訴利益為新臺幣(下同)464萬5262元,反訴部份上訴利益為46萬3808元,合計上訴利益510萬9070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萬7383元,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該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逾期不繳,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民事第五庭 法 官 何佳蓉
以上正本係依原本作成。
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9 年 8 月 20 日
書記官 林劭威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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