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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4707號
上 訴 人
即 被 告 寶吉第建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李進富
訴訟代理人 李振宏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信義房屋仲介股份有限公司間請求清償債務事件,上訴人對於民國108 年4 月30日本院第一審判決,提起第二審上訴。
經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核定為新臺幣(下同)4,794,524 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72,780元,未據上訴人繳納。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後5日內向本院如數補繳,逾期未繳者,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民事第七庭 法 官 溫祖明
以上為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1 日
書記官 李佳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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