快速前往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訴字第944號
上 訴 人
即 原 告 林武雄
上列上訴人與被上訴人林文雄間請求返還不當得利事件,上訴人提起上訴到院未據繳納上訴費。
查,本件訴訟標的金額為新臺幣捌拾捌萬捌仟參佰捌拾壹元,應徵第二審裁判費新臺幣壹萬肆仟伍佰參拾伍元。
茲依民事訴訟法第442條第2項規定,限上訴人於收受本裁定送達後5 日內如數向本院繳納,毋得延誤,逾期即駁回其上訴,特此裁定。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第四庭 法 官 蕭涵勻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書記官 林立原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