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7年度重勞訴字第34號
原 告 邱素姬
訴訟代理人 柏有為律師
林聖峰律師
複代理人 林曉薇律師
被 告 台灣碧然德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Yuan Oliver Jun
訴訟代理人 林繼恆律師
高振格律師
上列當事人間請求確認僱傭關係存在等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本件應再開言詞辯論。
理 由
一、按法院於言詞辯論終結後,宣示判決前,如有必要得命再開辯論,民事訴訟法第210條定有明文。
二、本件前經辯論終結,茲因原告具狀陳報兩造屢經協商終獲和解共識,請求再開辯論等語,因認本件有必要命再開辯論,爰依首揭規定,裁定如主文。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勞工法庭 法 官 鍾淑慧
以上正本係照原本作成。
本裁定不得抗告。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書記官 石勝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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