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更一字第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廖秀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安禾國際投資有限公司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何益國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佰伍拾柒萬伍仟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