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474,20190927,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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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7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吳嘉杰


吳雪英

關令儀


譚志康
安文剛
廣州奧咨達醫療器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張 峰
共 同
代 理 人 彭義誠律師、邱雅文律師、李其陸律師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簡佩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嘉杰清償人民幣貳萬伍仟陸佰伍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吳雪英清償新臺幣貳萬壹仟參佰捌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關令儀清償新臺幣捌萬伍仟伍佰貳拾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應向債權人譚志康清償新臺幣肆萬柒仟零參拾陸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五、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安文剛清償新臺幣玖仟貳佰捌拾參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六、債務人應向債權人廣州奧咨達醫療器械技術股份有限公司清償新臺幣柒拾伍萬參仟柒佰壹拾柒元,及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七、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八、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九、如債務人未於第七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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