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489,20190904,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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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4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明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肆萬貳仟伍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三.八七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玖仟壹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九.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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