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1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余定禾(原名余少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玖仟肆佰肆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壹萬玖仟壹佰伍拾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萬捌仟柒佰玖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玖萬貳仟捌佰肆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二十二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違約金新臺幣壹仟貳佰元,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