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7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國泰世華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明鑑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趙其彤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陸仟貳佰柒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參仟捌佰伍拾陸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七月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14575號│
├──┬──────┬─────────┬──────┬────────┤
│編號│ 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 │(新臺幣) │ │ │ │
├──┼──────┼─────────┼──────┼────────┤
│001 │19,842元 │民國108年7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6.75 │
├──┼──────┼─────────┼──────┼────────┤
│002 │24,014元 │民國108年7月18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15 │
└──┴──────┴─────────┴──────┴────────┘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