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801,20190906,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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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馨琳揚企管顧問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唐明良
代 理 人 陳怡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文勝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陸仟壹佰玖拾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伍萬捌仟陸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肆仟壹佰肆拾伍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玖仟肆佰貳拾玖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十一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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