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14946,2019091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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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1494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威菱生物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江隆正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林偉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仟玖佰貳拾萬伍仟捌佰肆拾陸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八月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六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9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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