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6923,2019051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2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惠美(即柯子達之繼承人)


柯惠敏(即柯子達之繼承人)

一、債務人應在繼承被繼承人柯子達之遺產範圍內,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萬肆仟肆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九十三年十一月十九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