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6976,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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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元大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范志強
代 理 人 張漢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育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肆仟肆佰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一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期)計付新臺幣壹仟元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三期,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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