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6991,20190513,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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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699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上海商業儲蓄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善忠
代 理 人 吳佩蓉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兼 上一人
法定代理人 王界遠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正婍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佰陸拾伍萬捌仟肆佰壹拾陸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3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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