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07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楊智森
李翊瑋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赤驛國際車業股份有限公司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5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聲請人各繳納裁判費新臺幣伍佰元。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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