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179,20190515,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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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崇達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零肆佰陸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玖仟柒佰捌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9789元│自民國108年5月10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陳崇達於民國95年02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分036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9日止累計30,469元正未給付,(其中9,789元為本金,20,680元為利息,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違約金。
二、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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