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184,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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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18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柯 竣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佰陸拾萬貳仟捌佰肆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本裁定駁回部分,依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2項規定,不得聲明不服。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184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柯竣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
│    │103627元  │          │4月12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2│新臺幣    │柯竣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7.88% │
│    │0000000元 │          │4月12日     │            │計算之利息    │
├──┼─────┼─────┼──────┼──────┼───────┤
│ 003│新臺幣    │柯竣      │自民國108年0│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187021元  │          │4月12日     │            │算之利息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7184號)(一)債務人柯竣於民國92年08月25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 (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8月25日起至民國95年08月25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11日止累計288,386元正未給付,其中103,627元為本金;
184,687元為利息;
7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柯竣於民國93年12月22日向債權人借款1,390,000元,約定自民國93年12月22日起至民國100年12月22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7.88採固定利率計算,依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經票據交換所通知拒絕往來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喪失期限利益之加速條款」情形之一時, 借款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借據為
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11日止累計2,819,866元正未給付,其中1,314,037元為本金;
1,326,667元為利息;
179,16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柯竣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MASTER,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11日止累計673,822元正未給付,其中187,021元為消費款;
486,801元為循環利息(94/5/15~108/04/11)。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利息。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
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釋明文件:現金卡申請書、小額信貸借據、信用卡申請書、約定條款、帳務明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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