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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0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蕭明鶴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張水池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相對人張水池積欠聲請人新臺幣230萬之釋明文件。(如契約書、匯款資料、書立積欠款項之文件,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
二、請提出相對人張水池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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