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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24號
聲 請 人 陳恒毅
相 對 人 李青佶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聲請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由聲請人負擔。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出資購買品釀有限公司股份,經完成股權移轉卻未依約繳足資金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入股協議書可知入股協議當事人係品釀有限公司及相對人,得請求相對人繳足資金者應為品釀有限公司,聲請人縱為品釀有限公司股東,亦不得據此對相對人請求。
是聲請人請求相對人給付資金並無理由,支付命令之聲請應予駁回。
三、依民事訴訟法第95條、第78條,裁定如主文。
四、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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