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29號
聲 請 人 台灣艾瑪文化事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董光桓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林瓊雯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繳納裁判費新臺幣500元。。
二、釋明請求「按月加計違約金500元」之依據為何?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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