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235,20190515,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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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3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愛家親子名廈管理委員會

法定代理人 陳海濤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李建昇、李陳彩雲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聲請人將催繳管理費之存證信函(即臺北東園郵局存證號碼000053)確實轉交相對人之之證明文件(如郵件領取簽收簿等)(由於聲請人所寄發之催繳函,依郵政回執所示,由聲請人代收,無法確認相對人是否有收受,故有補正之必要)。

二、如無法提出第一項文件,應提出相對人欠繳管理費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之文件,並請提出相對人李建昇、李陳彩(於通知公告於社區公告欄期日間)確有實際居住於「臺北市○○區○○路0段00000號6樓2」之證明文件。

(如簽收文件紀錄、相對人出入社區之影像照片或其他足認其有實際居住之文件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5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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