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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2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致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佰捌拾萬陸仟壹佰肆拾捌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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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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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210642元│自民國108年4月2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9.15%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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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新臺幣48654元 │自民國108年4月2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4.25%計算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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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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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3 │新臺幣173609元│自民國108年4月2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算之利息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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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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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001 │新臺幣152593元│自民國108年4月25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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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 │ │ │ │
└──┴───────┴─────────┴──────┴────────────┘
附件:
一、債務人陳致穎於民國92年03月18日向債權人借款21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2年03月18日起至民國95年03月18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9.15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24日止累計478,178元正未給付,其中210,642元為本金;
261,172元為利息;
6,364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陳致穎於民國91年12月19日向債權人借款5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3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91年12月19日起至民國94年12月1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4.25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24日止累計142,657元正未給付,其中48,654元為本金;
93,931元為利息;
72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陳致穎於民國93年04月08日向債權人借款200,000元,約定分05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
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24日止累計572,203元正未給付,(其中152,593元為本金,419,61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陳致穎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43119510068429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4月24日止累計623,146元正未給付,其中173,609元為消費款;
445,937元為循環利息(94/7/26~108/04/24);
3,60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五、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額債務,而所請求之標的,茲為求清償之簡速,以免判決程序之繁雜起見,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依督促程序迅賜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實為法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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