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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2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新光保全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洪國超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楊添貴即普京全方位醫學診所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楊添貴即普京全方位醫學診所積欠保全服務費用之釋明文件。
(如商業發票、相對人簽收之單據,或其他足資釋明之文件等)
二、請陳明相對人積欠保全服務費之期間。(究為民國108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9年4月30日止,抑為民國107年4月1日起至民國108年4月30日止,若為後者請更正聲明)。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6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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