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304,2019051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花旗(台灣)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莫兆鴻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尹禎毅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伍仟捌佰參拾壹元,及其中新臺幣貳拾貳萬貳仟參佰伍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三月二十九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7304號)緣相對人尹禎毅於民國106年3月27日向聲請人申辦信用貸款(帳號:00000000000000),詎相對人逾期未為繳款,迄今尚欠如利息附表序號1所示之本金及利息。
案經聲請人數次通知其前來履行,均未獲置理,故相對人顯有故意違約之實,確有督促其履行之必要。

本件為請求一定數量金錢為標的,為求簡速,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對相對人發給支付命令,並負擔督促程序費用,俾保債權,至感德便。
釋明文件:債權證明文件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