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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39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統雄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廖美麗(原名蘇廖美麗)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萬零參佰零陸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伍仟陸佰零肆元,自民國九十五年八月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柒仟貳佰玖拾肆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萬玖仟壹佰陸拾陸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九月二十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一.八八計算之利息,暨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1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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