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405,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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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05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新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尚瑞強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崑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參仟玖佰捌拾捌元,及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九九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黃崑祥於民國93年08月20日向聲請人借款150,000元整﹝參證物一﹞,有關借款期限、繳息方式及利
息、違約金之計算等約定均載明於約定書﹝參證物二﹞
,詎料債務人自民國108年04月17日起即拒絕依約繳付本息,目前尚餘113,988元整﹝參證物三﹞,經聲請人迄次催索,債務人均置之不理,實有督促履行之必要。
本件係請求一定金額之給付,有約定書等相關契據為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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