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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1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郭政祥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叁拾壹萬柒仟壹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412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政祥 │自民國96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8.88% │
│ │604,55│ │月23日起 │ │ │
│ │2元 │ │ │ │ │
├──┼───┼─────┼──────┼──────┼───────┤
│ 002│新臺幣│郭政祥 │自民國95年11│至清償日止 │年息16.88% │
│ │108,62│ │月19日起 │ │ │
│ │2元 │ │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郭政祥 │自民國95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604,55│ │月19日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2元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 │ ├──────┼──────┼───────┤
│ │ │ │自民國96年12│至清償日止 │逾期在六個月以│
│ │ │ │月23起 │ │內者依上開利率│
│ │ │ │ │ │百分之十,逾期│
│ │ │ │ │ │超過六個月部份│
│ │ │ │ │ │依上開利率百分│
│ │ │ │ │ │之二十計算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7412號)一、相對人於93年9月17日與聲請人訂立回復型借款契約,總借款金額為71萬元整,其中:
1.一次動撥貸款:借款金額70萬元整,以一次撥貸方式,借款期間93年9月20日起至100年9月20日止,以一月一期分60期依年金法按期平均攤還,約定利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2項第1款即年利率百分之8.88計付。
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
詎料,借款人繳還本息至96年11月22日止皆未再予繳款,經聲請人多次索催,相對人皆置之不理,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604,552元,至此,相對人應清償前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2.循環動撥貸款:借款金額1萬元整,以提供活期活儲透支帳戶(被告活期活儲透支帳戶帳號:000-00-000000-0-00)額度方式使用,如依約償付各期借款且均無違約金或遲延情事,得由聲請人以自動化作業方式就相對人已清償之借款金額續增轉換為透支額度,且不以一次為限。
而增加之透支額度以最高透支額度以20萬元為限。
約定利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1條第2項第5款即年利率百分之16.88計付,相對人並同意每月結算一次滾入本金。
如有遲延還本或付息時,則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5條約定計算違約金。
詎料,借款人繳還本息至95年11月18日止皆未再予繳款,經聲請人多次索催,相對人皆置之不理,按消費性貸款約定書第8條約定相對人已喪失期限利益,現積欠金額為108,622元,至此,相對人應清償前開借款本息與違約金。
二、綜上所述,相對人自應清償前開之款項,又本件係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特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狀請鈞院鑒核迅賜本案支付命令,以維權益,至感法便。
釋明文件:一、消費性貸款約定書。
二、帳務資料。
三、戶籍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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