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429,20190520,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詹舒婷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貳萬貳仟肆佰零參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貳仟肆佰壹拾柒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二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債務人詹舒婷於民國93年06月29日向債權人借款4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自民國
93年06月29日起至民國96年06月29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5.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
償本金或付息者.... ..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
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人收
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
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
至民國108年04月25日止累計122,403元正未給付,其中32,417元為本金;
89,986元為利息;
0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
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