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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3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瑭
代 理 人 潘秀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羅復衡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仟貳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仟柒佰伍拾捌元,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九點九九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點九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七年二月二十七日起至清償日止,按月計收新臺幣壹仟元,最高以連續三期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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