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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44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王靖雯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鄭秋香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陳明請求利息正確之利率。(因聲請人民國108年5月15日聲請狀請求金額第一項第二行至第三行內容載「並自108.6.1至清償日止,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
後段利率有誤,故有補正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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