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479,2019052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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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47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胡棋緯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萬壹仟捌佰壹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萬伍仟柒佰參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二五計算之利息,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暨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貳萬柒仟伍佰捌拾參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四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四、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五、如債務人未於第一、二、三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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