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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78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遠東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侯金英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素卿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捌萬貳仟零貳拾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僅就該部分之聲請駁回之。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查聲請人所提AIG信用卡約定條款第17條就逾期違約金部分,約定應付當期應付帳款額扣除已付金額後之未付款部分2﹪逾期違約金,違約金收取上限新臺幣5,000元等語,顯見當事人間已對違約金定有請求上限,是本件聲請人就逾此部分之請求即違約金新臺幣31,078元洵屬無據,應予駁回。
四、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對支付命令駁回部分不服,應於送達後10日內具狀向司法事務官聲明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4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7780號
利息: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素卿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九點│
│ │74610元 │ │8月08日起 │ │七一 │
├──┼────┼─────┼──────┼──────┼────────┤
│ 002│新臺幣 │李素卿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十五 │
│ │276897元│ │0月08日起 │ │ │
└──┴────┴─────┴──────┴──────┴────────┘
違約金:
┌──┬────┬─────┬──────┬──────┬────────┐
│本金│ 本金 │相關債務人│違約金起算日│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 001│新臺幣 │李素卿 │自民國095年0│至清償日止 │暨以每月600元整 │
│ │74610元 │ │8月08日起 │ │計算之違約金。 │
├──┼────┼─────┼──────┼──────┼────────┤
│ 002│新臺幣 │李素卿 │自民國095年1│至清償日止 │暨按月加計2%整計│
│ │276897元│ │0月08日起 │ │算之違約金,違約│
│ │ │ │ │ │金按月收取上限為│
│ │ │ │ │ │5,000元整。 │
└──┴────┴─────┴──────┴──────┴────────┘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7780號)(一)查案外人友邦國際信用卡股份有限公司業奉行政院金融監督管理委員會98年8月11日金管銀票字第09840006080號函核准於98年9月1日將信用卡應收帳款債權業務移轉於聲請人,合先敘明。
(二)債務人李素卿分別於091年03月及094年08月間向聲請人及案外人申請信用卡,經聲請人及案外人核發信用卡使用,依約持卡人即得於信用卡特約商店簽帳消費及使用相關產品,但應於每月繳款截止日前繳付簽帳款,逾期繳付者,就尚未清償之帳款應另給付利息及違約金。
(三)債務人迄095年06月底尚積欠聲請人80,634元整、迄095年08月底積欠案外人332,464元整未為清償(含代償金額、手續費、消費款、預借現金、尚欠之分期付款總餘額及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雖經聲請人屢次催討,仍不還款,為此確有必要督促其給付上述積欠之金額。
"(四)前項所述已到期之利息及違約金之部分,說明如下:
1. 遠東:債務人自95年2月18日起至95年8月7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4524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1500元。
2. 友邦:債務人自95年3月29日起至95年10月7日止,按信用卡約定條款規定,加計已到期之利息23494元及已到期之違約金31078元。"
(四)本件係請求給付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爰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核,迅賜對債務人發支付命令督促其履行兼為債權讓與之通知,實感德便。
謹 狀
釋明文件:釋明文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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