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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0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有限責任淡水第一信用合作社
法定代理人 麥勝剛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楊嘉棋
車佳容
一、債務人楊嘉棋、車佳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參佰參拾肆萬貳仟肆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二、債務人楊嘉棋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伍萬零參佰捌拾壹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八二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違約金。
三、債務人楊嘉棋、車佳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捌拾壹萬零玖佰捌拾貳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九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楊嘉棋、車佳容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玖拾壹萬柒仟伍佰肆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一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四○六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三日起至清償日止,在六個月以內,按上開利率之一成,超過六個月部分,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付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一至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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