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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元傑
李國煌
黃貴美
一、債務人李元傑、李國煌、黃貴美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伍萬貳仟零柒拾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7831號)(一)緣債務人李元傑前就讀亞洲大學時,邀債務人李國煌與黃貴美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學貸款八筆,借款本金合計為新臺幣(下同)534764元整,並約定應於學業完成或服兵役完成或休退學後滿一年之次日起按月攤還本息,並立有借據及撥款通知書為證。
(二)依據借據約定,借用人倘不依期還本、付息時,除應就延遲還本部分,自延遲日起按就學貸款利率計付延遲利息外,並就延遲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照應還金額,於六個月(含)以內者,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六個月以上者,就超過六個月部分,按就學貸款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付違約金。
(三)另依借據約定有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或攤還本金時,視為全部到期。
(四)詎債務人李元傑自107年12月01日起即未依約清償債務,迄今尚欠252070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另債務人李國煌與黃貴美既為連帶保證人,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狀請鈞院鑒核,迅對債務人核發支付命令。
釋明文件:放款借據、就學貸款放出查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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