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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83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代 理 人 林岱怡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周懷恩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申請電信服務之申請書影本。
二、請求相對人給付專案補償款之依據?如何計算?並列計算式。
三、催告相對人繳納電信費之證明文件(如通知書、存證信函及郵政回執等)。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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