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839,20190527,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3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亞太電信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呂芳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翁美鈴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萬參仟玖佰貳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參萬壹仟捌佰柒拾肆元自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週年利率百分之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上開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7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附件:
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108年度司促字第7839號)債務人翁美鈴向聲請人申請電信服務使用,代表門號0000000000,累積多期帳款未繳已違反契約相關規定,幾經催討仍未獲清償,迄今尚有電信費31874元,專案補償款2053元,共計新臺幣33927元未作繳納。
本件是請求一定數量之金錢債務,謹依民事訴訟法第五百零八條之規定,狀請 鈞院鑒
核,依督促程序賜發相對人支付命令,以維債權,實感德便。
釋明文件:最新系統欠費資料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