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7852,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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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85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安維斯汽車租賃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彭仕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鑫儀國際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許月嬌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木榮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肆拾伍萬貳仟伍佰玖拾玖元,及其中新臺幣肆萬肆仟元,自本支付命令送達之翌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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