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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904號
聲 請 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代 理 人 孫淑美
相 對 人 劉陳阿循
上列聲請人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事件,本院裁定如下:
主 文
聲請駁回。
理 由
一、按支付命令之聲請,依聲請之意旨認債權人之請求為無理由者,法院應以裁定駁回之;
就請求之一部不得發支付命令者,應就該部份之聲請駁回。
民事訴訟法第513條第1項定有明文。
二、本件聲請人以相對人擔任劉逸鴻借款債務之連帶保證人,因劉逸鴻逾期未清償為由聲請對相對人發支付命令。
惟依聲請人提出之借據所載劉逸鴻之連帶保證人為劉竹石,並非相對人,是聲請人對相對人聲請支付命令並無理由,應予駁回,爰裁定如主文。
三、如不服本裁定,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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