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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0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臺灣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邱月琴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東昇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黃安妮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劉名章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貳拾壹萬伍仟參佰肆拾捌元,及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一月二十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七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一.一五計算之利息,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八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一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零七年十二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件:
一、緣債務人劉東昇前就讀私立能仁家商、東南科技大學邀同債務人黃安妮、劉名章為連帶保證人向聲請人訂借就
學貸款放款借據共9筆,金額總計為新臺幣(下同)
215,348元,約定應於借款人該階段學業完成或休、退學或服義務兵役退伍後滿一年之日起開始分108期,每
滿一個月為一期平均攤還本金或本息,倘借款人不依期
償還本金或本息時,除應自遲延日起按約定利率計付遲
延利息外,另按遲延還本付息部份,本金自到期日起,
遲延利息自付息日起,照應還款額,逾期六個月以內者
,按借款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借
款利率百分之二十加計違約金。
二、詎債務人劉東昇自民國107年12月20日起即未依約履行債務,迄今尚欠本金215,348元未還,經聲請人催討未果,依據借據條款第七條約定任何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
或攤還本金時,即視為全部到期。另債務人黃安妮、劉
名章既為連帶保證人對本債務自應負連帶清償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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