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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913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社團法人臺灣勞工權益暨勞資關係促進學會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登記之證明文件及足資釋明其法定代理人為曾中龍之文件。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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