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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裁定 108年度司促字第792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華電信股份有限公司臺灣北區電信分公司
法定代理人 涂元光
上列聲請人與相對人陳建民間聲請發支付命令事件,聲請人應於收受本裁定之日起7日內,補正下列事項,逾期即駁回其聲請,特此裁定。
應補正之事項:
一、請提出相對人即債務人陳建民(身分證字號:Z000000000,出生日期:民國65年9月21日)之「輔助人陳邱來盡」最新之戶籍謄本正本(戶長變更及全戶動態記事欄、個人記事欄均勿省略)。
(因相對人陳建民於民國107年12月17日法院裁定輔助生效,同年11月9日法院裁定由陳邱來盡輔助,故有陳報之必要)。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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