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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7989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中國信託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童兆勤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曾真雀(原名何曾真雀)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柒佰伍拾貳元,,及如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按支付命令之聲請,應表明請求之原因事實,民事訴訟法第511條第1項第3款定有明文。
本件債權人請求債務人應清償其他費用乙節,其費用名稱及計算方式等請求原因事實不明,該部分聲請不合法,應予駁回。
三、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四、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五、如不服本裁定駁回部分,應於裁定送達後10日內,以書狀向本院司法事務官提出異議。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30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利息:
┌──┬───────┬──────────┬──────┬───────┐
│本金│請求金額 │ 利息起算日 │ 利息截止日 │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
│ 001│新臺幣49517元 │自民國108年05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3.94%│
│ │ │ │ │計算之利息 │
│ │ │ │ │ │
├──┼───────┼──────────┼──────┼───────┤
│ 002│新臺幣24878元 │自民國108年05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 004│新臺幣61026元 │自民國108年05月04日 │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15%計 │
│ │ │ │ │算之利息 │
│ │ │ │ │ │
└──┴───────┴──────────┴──────┴───────┘
違約金:
┌──┬───────┬──────────┬──────┬───────┐
│本金│請求金額 │違約金起算日 │違約金截止日│違約金計算方式│
│序號│ │ │ │ │
├──┼───────┼──────────┼──────┼───────┤
│ 003│新臺幣7762元 │自民國108年0 5月04日│至清償日止 │按年利率20%計 │
│ │ │ │ │算之違約金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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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件:
一、債務人何曾真雀於民國93年01月27日向債權人借款60,000元,約定借款最高限額500,000元(註:雙方同意日後聲請人得視債務人信用狀況隨時調整借款額度),
自民國93年01月27日起至民國95年01月27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13.94採機動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一宗債務不
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書交與債權
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
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
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3日止累計165,562元正未給付,其中49,517元為本金;
116,045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1)所示之利息。
二、債務人何曾真雀於民國91年11月20日向債權人借款30,000元,約定自民國91年11月20日起至民國94年11月20日止按月清償本息,利息按年利率百分之20.00採固定計付,並約定如有停止付款或拒絕承兌或付款者,或任何
一宗債務不依約清償本金或付息者......等情形,債務視為全部到期。此有相對人立具同一內容之借據暨約定
書交與債權人收執為證。詎債務人未依約履行債務依雙
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上述借款視為全
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3日止累計117,663元正未給付,其中24,878元為本金;
80,727元為利息;
12,058元為依約定條款計算之其他費用,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 2)所示之利息。
三、債務人何曾真雀於民國92年04月16日向債權人借款100,000元,約定分020期攤還,並訂於每月二十三日為攤還日,未按期攤還本息時,自遲延日起至清償日止,依應
繳金額按年利率百分之二十加付違約金。詎債務人未依
約履行債務依雙方所立借據約定當即喪失期限之利益,
上述借款視為全部到期,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3日止累計32,532元正未給付,(其中7,762元為本金,24,770元為利息),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
給付如附表編號:(003)所示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何曾真雀向債權人請領信用卡使用,卡號:0000000000000000,卡別:VISA,依約債務人即得於特約商店記帳消費。
債務人至民國108年05月03日止累計236,053元正未給付,其中61,026元為消費款;
175,027元為循環利息(93/2 /3~108/05/03)。
債務人依約除應給付上開款項外,另應給付如附表編號:(004)所示之利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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