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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資拓宏宇國際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國俊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凱成運通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吳定發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陸拾貳萬參仟柒佰元,按附表所示之利息、違約金,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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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附表: 108年度司促字第8002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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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編號│ 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違約金計算時間及利率 │
│ │(新臺幣)│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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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415,800元 │民國107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之5 │自107年3月14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年息百分之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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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2 │207,900元 │民國107年12月31日 │至清償日止 │年息百分5 │自107年4月28起至清償日│
│ │ │ │ │ │止,按年息百分之12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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