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8020,2019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2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日盛國際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黃錦塘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陳于蓁
謝東穎(原名謝軒穎)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連帶清償新臺幣伍萬陸仟壹佰貳拾肆元,及自民國九十五年三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八.八五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九十五年四月十六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部分,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以上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之違約金,並連帶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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