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8034,20190528,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34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良京實業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平川秀一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王志偉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壹萬零柒佰壹拾貳元,及其中新臺幣玖萬玖仟玖佰壹拾貳元,自民國九十五年二月二十八日起至民國一百零四年八月三十一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四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參拾伍萬伍仟捌佰捌拾元,自民國九十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二點零四二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九十四年八月二十二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十,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

四、債務人如不服支付命令,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8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留言內容

  1. 還沒人留言.. 成為第一個留言者

發佈留言

寫下匿名留言。本網站不會記錄留言者資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