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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76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永豐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陳嘉賢
代 理 人 吳金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謝承佑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貳萬零壹佰伍拾元,按如附表所示之利息,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債務人未於第一項不變期間內提出異議時,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附表:
┌──┬───────┬──────────┬──────────┬───────┐
│本金│請求金額 │利息起算日 │利息截止日 │利息計算方式 │
│序號│ │ │ │ │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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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001 │新臺幣220150元│自民國108年3月10日起│至民國108年4月9日止 │年息8.78% │
│ │ │ │ │ │
│ │ ├──────────┼──────────┼───────┤
│ │ │自民國108年4月10日起│至民國109年1月9日止 │年息10.536% │
│ │ │ │ │ │
│ │ ├──────────┼──────────┼───────┤
│ │ │自民國109年1月10日起│至清償日止 │年息8.78% │
│ │ │ │ │ │
└──┴───────┴──────────┴──────────┴───────┘
附件:
一、緣債務人謝承佑於民國106年12月25日向債權人申請借款新臺幣25萬元整,借期至民國111年12月25日屆滿。
債務人曾參與債務協商,債權人依原借期續展至民國114年09月10日屆滿,約定如有一期未依約繳款,即協商失效,按原契約利率,按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加7.72%機動計息按月計付,(108年03月10日個人金融放款產品指標利率為1.06 %,計息利率為8.78%)。
上開借款均自債權人實際撥款日起,按月繳付本息。
並約定債務人遲延還本或付息時,應按原借款利率1.2倍計付遲延利息,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九期,自第十期後回復依原借款利率計收遲延期間之利息。
若為零利率貸款者,遲延利息利率依法定利率年利率5%計算(個金授信總約定書第四條)。
二、債務人對前開借款本息僅繳納至108年03月10日,經債權人屢次催索,債務人始終置之不理,誠屬非是,依契約規定,債務人之債務已為全部到期,債權人自得請求債務人應一次償還餘欠借款本金220,150元其如所示之遲延利息。
三、另查債務人為現役軍人,依民事訴訟法第129條規定,應向其該管長官為送達;
惟礙於個人資料保護法相關規定,債權人無法得知債務人目前服役單位,懇請鈞院向第三人國防部參謀本部(設台北木柵郵政90014號信箱)函查債務人目前服役單位,以利合法送達。
四、依民事訴訟法第508條規定,聲請貴院就前項債權,依督促程序核發支付命令。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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