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8098,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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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098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華泰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賴昭銑
代 理 人 吳志明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李宗勳

李敏聰

一、債務人李宗勳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貳拾參萬零陸佰玖拾貳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四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三點五計算之利息,及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五月十五日起至清償日止,其逾期在六個月以內者,按上開利率之一成,逾期超過六個月者,按上開利率之二成計算之違約金,每次違約狀態最高連續收取期數為九期,如對其財產為強制執行而無效果時,由債務人李敏聰給付之,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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