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8130,20190529,1


設定要替換的判決書內文

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30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玉山商業銀行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曾國烈
代 理 人 柯柏實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蔡寬裕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伍拾參萬玖仟伍佰柒拾柒元,及其中新臺幣壹拾肆萬貳仟陸佰陸拾玖元,自民國一百零八年二月十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及按逾期一期當月計付新臺幣參佰元,連續逾期第二個月計付新臺幣肆佰元,連續逾期第三個月計付新臺幣伍佰元之違約金,應計付之違約金以三期計算為限,並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二、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三、如債務人未於第一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與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涂承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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