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民事-TPDV,108,司促,8131,20190529,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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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灣臺北地方法院支付命令 108年度司促字第8131號
聲 請 人
即債權人 台灣金聯資產管理股份有限公司

法定代理人 郭文進
相 對 人
即債務人 吳靜如

一、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壹拾柒萬玖仟捌佰參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五計算之利息。

二、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肆拾玖萬柒仟捌佰零貳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十八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三、債務人應向債權人清償新臺幣捌仟陸佰捌拾肆元,及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年息百分之二十計算之利息,暨自民國一百年九月一日起至清償日止,按上開利率百分之二十計算之違約金。

四、債務人應賠償督促程序費用新臺幣伍佰元,否則應於本命令送達後二十日之不變期間內,向本院提出異議。

五、債權人請求之原因事實如附件所載。

六、如債務人未於第四項期間內提出異議,債權人得依法院核發之支付命令及確定證明書聲請強制執行。

中 華 民 國 108 年 5 月 29 日
民事庭司法事務官 廖國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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